自己制作OZI地图是非法的?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来源: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时间 2007-11-27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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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图字[2007]7号
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单位,有关出版社:
为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2006)进行,不得采用任何测量手段获取不得采集的内容。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
三、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显式或隐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必须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与标准,对上述内容进行过滤并删除,并送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空间位置的保密技术处理。
四、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
五、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对于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出版(或编制)单位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品一式两份备案。
七、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应当在地图版权页或地图的显著位置上载明审图号。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人有权在地图上署名并显示著作权人的标识。
八、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使用地图保密插件,须报国家测绘局批准,由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在地图保密插件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相关保密技术的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数量使用地图保密插件。
九、除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过程中,不得携带其他带有空间定位系统(如GPS等)信号接收、定位功能的仪器开展显示、记录、存储、标注空间坐标、高程、地物属性信息,以及检测、校核、更改导航电子地图相关内容等测绘活动。
十、由导航电子地图、导航软件、导航设备构成的导航产品,不得设置以文本或数据库等任何形式显示、记录、存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坐标、高程等)的功能选项。
十一、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要加强对地图数据的保密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十二、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地图数据采集、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活动。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需要出口的,应当执行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国家测绘局在年度注册时将予以缓期注册,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注册,并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直至吊销测绘资质的处罚。
国 家 测 绘 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这句话如何理解:
[color=Red][font=黑体][size=4]九、除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过程中,不得携带其他带有空间定位系统(如GPS等)信号接收、定位功能的仪器开展显示、记录、存储、标注空间坐标、高程、地物属性信息,以及检测、校核、更改导航电子地图相关内容等测绘活动。[/size][/font][/color]莫非,连使用GPS显示记录轨迹,标注航点信息也是非法的? 和谐的真谛本来就是如此, 现在还有带GPS的相机,那开GPS导航的汽车。。。。。。? 通过蒙眼,捂嘴,堵耳朵,网络现在已经很和谐了。
该是对电子地图进行和谐的时候了。 对是要对电子地图进行和谐的时候了!~~~~~~~~~~~~~~~~:(): 自己打飞机也是非法的, 我还不是照打! [quote]原帖由 [i]mobis[/i] 于 2008-1-24 12:06 发表 [url=http://bbs.pdafan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259336&ptid=493612][img]http://bbs.pda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自己打飞机也是非法的, 我还不是照打! [/quote]
这个倒是不非法,反倒有利于社会安定 日它老子了:lol: :lol: 非不非法看造成的影响,跟我等无关的。主要是怕到时候处理起来没有依据。规定细一点也可以理解。 学习了,防止间谍活动:cool: 神经,这个防得了么? 非不非法看造成的影响,跟我等无关的。主要是怕到时候处理起来没有依据。规定细一点也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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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这样的话是站在谁的利益上说的。如果你是个官,那就无话可说喽!官就那德性。如果你是个民那就太可怜喽!跪的时间太久喽,就不知道什么叫站。呵呵! [quote]原帖由 [i]lox612[/i] 于 2008-2-14 14:34 发表 [url=http://bbs.pdafan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366739&ptid=493612][img]http://bbs.pda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非不非法看造成的影响,跟我等无关的。主要是怕到时候处理起来没有依据。规定细一点也可以理解。 [/quote]
咱中国就这种人多,他们不但不觉得自己愚昧,反而以“清高”甚至是“明白人”自居。这大概就是我国至今仍然落后于世界大多数地区的底层原因! 接受卫星电视是违法的,但中国在发射的第一颗直播卫星失败后马上又要再补射一颗,气死垄断的有线电视台。
中国的砖家是阻碍民间发明创造的刽子手。 还是莫谈国事吧!这么好的论坛可别被和谐了。 OZI不属于“导航地图”,它没有导航功能,其他的都是“导航地图”。
制定这个规矩道理上讲不通,国家控制的应该是那些使用精密测量设备进行高精度地理数据测量的,我们这些满垃圾堆里都是的普通民用GPS接收机(误差都在15米左右),不至于有那么大的危害吧?美国卫星不用下地来,就可以测走连我们自己都还很缺乏的SRTM1数据,他们的多光谱测地、拍照、定位技术的精度远远的比我们手头的民用GPS高。
在中国开始普及民用GPS应用的时候,某些人打着国家机密的幌子,无非就是为进一步的行业垄断和保护少数利益集团找借口。可笑又可悲! 大家莫惊慌,注意前提: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我们私人使用的不在此行列中:D :D :D 感觉很和谐。………… 非不非法看造成的影响,跟我等无关的。主要是怕到时候处理起来没有依据。规定细一点也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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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说法就是:说你合法就合法,不法也合法;说你不法就不法,合法也不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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